邓州市一商行卖假冒“茅台” 46瓶罚款十万元
中华网酒业9月15日讯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公告,宣布对某商行涉嫌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白酒一案调查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你商行于2020年1月份,销售到驻马店“诚信名酒”门店的12瓶“贵州茅台”白酒以及你商行内所经销的34瓶“贵州茅台”白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本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拟对你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对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予以没收;3.罚款100000元。
(责任编辑:CF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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