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御酿擅自生产、销售“年份原浆” 古井贡酒维权胜诉
中华网酒业12月2日讯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显示,古井贡酒(000596)诉泰安泰山御酿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泰山御酿)擅自生产、销售“年份原浆酒”一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泰山御酿的再审申请。
“年份原浆”不能用?
此前,因泰安泰山御酿酒业有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年份原浆酒”被古井贡酒告上法庭。据2019年4月26日裁判文书网出具的一审判决(2017)鲁13民初499号显示,查扣的成箱酒水与单盒酒若干中,箱体和盒体的正中位置,占据三分之一以上的面积用黑色字体标注“年份原浆”四字,其中“年份原浆”的“浆”为繁体字。该标识与原告第7079302号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在文字的读音、含义及排列顺序方面完全一致,构成商标相同。泰山御酿侵犯了注册商标权人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
随后,泰山御酿不服提出上诉,称“年份原浆”是酒类行业通用描述性词汇,且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古井贡酒公司独占“年份原浆”商标阻碍了市场的良性竞争,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此外,泰山御酿使用“年份原浆”意在说明商品特点,没有超出正当合理的描述性使用范畴;被诉侵权标识与古井贡酒公司第7079302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差别较大,且被诉侵权商品上同时还标注了泰山御酿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其他商标及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商品价格差异较大。故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对此,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依法获得注册,且处于有效状态,古井贡酒作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泰山御酿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箱及酒盒、酒瓶标贴上均突出标注“年份原漿”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中“漿”字虽然为繁体字,但该标识整体与涉案商标读音相同、字义相同,字体及整体结构相似,二者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与涉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虽然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还标注了泰山御酿公司的公司名称及其他标识,但是字体较小,位置亦不显著,不足以避免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与标有涉案商标的商品产生混淆误认。故泰山御酿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确定泰山御酿公司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4000元,并无不当。
再涉一案
根据天眼查结果显示,在泰山御酿和古井贡酒相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发生不久,2019年7月8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000568)将泰山御酿告上法庭,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泰安泰山御酿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11日,注册资本100万,法定代表人、最终受益人为李志忠持股40%;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周传胜持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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