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酒协对原产澳大利亚葡萄酒提出反倾销调查
中华网酒业8月18日讯 今日早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决定自2020年8月18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公告称,2020年7月6日商务部收到中国酒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葡萄酒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以下简称相关葡萄酒)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相关葡萄酒的合计产量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据公告显示,利害关系方应于8月18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据悉,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如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