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等20种商品不再执行停止减免税规定
8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其中,20种商品里包含酒、电视、空调、冰箱、摄像机等。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内容第四条中规定“对国内已经引进技术并大量生产,能够满足国内需要的,或国家已大量投资,需要适当保护其正常发展的,以及进口税率已基本合理的商品,一律取消减免税,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列出目录分期实施。”因此对政策中的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实行全额征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刚刚起步的民营经济,也为后来中国制造业和广大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
随着中国加入WTO,关税大幅降低,显著削减非关税壁垒,外贸经营权全面放开。此次不再执行《通知》有关要求,是履行多边贸易制度框架下的义务,也是中国完善制造产业链结构后的自信体现。
(责任编辑:CF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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