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一店销售140余万假酒 主犯获刑3年6个月被处罚金合计135万
中华网酒业12月28日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因销售140余万元的假冒奔富、作品一号,三名案犯被判处罚金共计135万元人民币的刑事判决书。
根据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0404刑初162号显示,自2018年起,被告人李英策、苏某某从湖北武汉、深圳等地以明显低价进购“奔富407”、“奔富707”、“作品一号”等假冒葡萄酒,在二人经营的鑫昊百货对外销售。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帮助粘贴防伪标识、向上线汇款及向买家送货,被告人梅某某帮助联系买家。至案发,李英策、苏某某销售金额为1080428元人民币,梅某某销售金额为40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英策、苏某某、梅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人员依法扣押鑫昊百货店内及被告人已经售出的奔富407葡萄酒共计1571瓶、奔富707葡萄酒共计362瓶、作品一号葡萄酒共计107瓶,奔富空礼盒和防伪标识若干套及李英策采购的奔富407葡萄酒100箱(6瓶/箱)。经鉴定,被扣押的上述葡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审讯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英策、苏某某、梅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英策、苏某某、梅某某认罪认罚。
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英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被告人苏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元。被告人梅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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