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销售假奔富、假茅台 最高获刑5年罚款共计205万
中华网酒业1月18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裁定书显示,三名嫌疑人在闲鱼、淘宝销售假奔富葡萄酒和茅台酒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5年,共罚款人民币205万元。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京03刑终695号显示:2017年初,赵某开始销售假酒。2018年春节后,赵某邀请杨某共同销售假酒。
杨某称假酒由赵某采购,并在闲鱼上销售。奔富酒的进价是60元至80元一箱,对外出售价格120元至170元。自己负责贴标、搬货、送货,杨平有时还把假酒卖给老乡,总共售出200箱左右。
2018年8月底,民警展开了行动,从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仓库查获奔富葡萄酒6204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474352元)、茅台酒34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966元)、茅台酒包装材料39份;在通州区小北关村仓库起获奔富红酒2040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95880元),在被告人赵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丰家园的暂住地内起获奔富63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324元)、茅台酒133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0967元)、茅台酒成套包装和空瓶一批。上述奔富葡萄酒和茅台酒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712489元。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252万余元。合计约623万元。
基于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赵某、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杨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赵国辉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周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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